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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清寒律师 

cuiqinghan@yahoo.com.cn 
手机:13810111761 
电话:(010) 67713912
传真:(8610)67713912
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 

精通领域: 
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拖欠工资争议;竞业禁止与经济补偿金争议;工伤争议;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侵犯商业秘密发生的劳动争议等

工作经历:
2005年 安博律师事务所
 
教育背景: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大学法学
 
专业资格: 
律师  
注册会计师
 
我的日历
 
200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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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9 16:07:38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3种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
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情形:
1
、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
、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
、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在实践中需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cuiqinghan@yahoo.com.cn        13810111761     010-67713912
2008-08-18 17:16:1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就是“铁合同”?——劳动争议案例   

案例:

今年7月,北京东城法院宣判京城首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雇案,驳回了员工当事人的全部请求。2005年,这位员工入职日立数据,第二年10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务是商务经理。公司称她的工作范围包括数据录入,但她在该项工作中经常出错,随后她还表示停止数据录入工作并多次拒绝参加职业培训提升计划。今年3月,因她拒绝录入工作已2个多月,公司不得不另行招人填补空缺。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有人称之为铁合同,但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此案的关键并不是员工在数据录入工作中总是出错,而在于公司曾通知她参加改进业绩计划,如果业绩改进将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她予以拒绝。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解除。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cuiqinghan@yahoo.com.cn       13810111761  010-67713912

 

2008-08-17 22:53:40

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三:今年2月,西安音乐学院乐器厂农民工党义军和李浩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乐器厂单方解聘的行为违法,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此前接到辞退通知的李浩在乐器厂当了19年的油漆工,乐器厂却从来没和他签过劳动合同,没缴过社会保险。今年5月,劳动仲裁支持了两位员工的请求。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取消了《劳动法》中同意续延限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cuiqinghan@yahoo.com.cn   13810111761  010-67713912

 

2008-08-16 14:41:39

劳动争议案处理 凸显出新《劳动合同法》亮点

案例二:今年7月,四川省旺苍县某企业在劳动保障局的主持协调下,一次支付职工奉云双倍工资8300元。奉云自200712月起在企业看大门,企业始终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他在《劳动合同法》宣传活动中得知,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的工资,随即向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后企业除全额支付6个月工资4800元,再一次性支付其赔偿工资3500元。

新法亮点:为了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加大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需注意的是,此规定情形应当发生在今年21日以后并从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的第2个月开始计算,而且该条款是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也有义务与用人单位积极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而不在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请求未必会得到支持。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cuiqinghan@yahoo.com.cn     13810111761     010-67713912

 

2008-08-15 22:25:27

劳动争议案处理 凸显出新《劳动合同法》亮点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新型劳动争议案例不断出现,而一些争议案件的解决则因为新法新规定而有了变化。这里我们选择了8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有的经调解或谈判而和解,有的通过裁审才使争议得以平息,但这些案例的解决无一例外地告诉我们,新法对规范劳动关系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已经显现。

 

案例一:今年2月,卡夫完成对达能饼干业务的收购后,决定将其在中国的总部由北京搬迁至上海,这涉及250多名员工的切身利益。卡夫职工火速成立工会,要求与公司进行集体协商。北京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也指出卡夫的行为程序违法。后在社会舆论的关注下,双方终于就总部搬迁的员工安置之事达成了和解,签订了专项集体合同。员工获得了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金,公司也挽回了社会影响,保证了搬迁的顺利进行。

新法亮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由于卡夫公司当初没有进行平等协商,即使按照法定标准支付了经济补偿,仍被有关部门指责程序违法。俗话说:一根筷子易折,一把筷子难断。新法的这条规定大大拓宽了职工集体维权的法律渠道。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cuiqinghan@yahoo.com.cn   13810111761  010-67713912

 

2008-08-15 16:06:26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或者职工劳动、生活情况的变化,也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所作的修改和增减。劳动合同的变更,包括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两种情况,协议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法定变更是在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当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也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无论是协议变更,还是法定变更,只限于对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的变更,不能对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变更。

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仍然存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

<>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企业的生产任务,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产量、质量、生产条件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变更,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变更的劳动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cuiqinghan@yahoo.com.cn    13810111761  010-67713912

 

   

2008-08-14 19:23:36

职工加班后公司已经安排职工补休,是否还要支付加班工资?

北京某公司的一名职工辞职后,以公司未支付其加班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公司觉得冤枉:已经安排了该职工休息怎么还要支付其部分加班费?

其实,以补休代替加班费的做法在企业中很普遍,但这种做法有无法律依据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企业可以首先安排员工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200%的加班费。但法定节假日加班和平时加班(休息日以外)不能安排补休,单位必须按照员工以小时工资为基数按照员工实际加班时间分别按300%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cuiqinghan@yahoo.com.cn  13810111761  010-67713912

2008-08-14 15:38:21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区别

一、双方当事人不同。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是企业,一方是以工会为代表的职工。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是职工个人。

二、合同内容不同。集体合同内容复杂,从全体职工利益出发,以整体职工利益为标准,涉及改进劳动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劳动合同则以个人为标准,其内容比较单一,仅涉及职工个人利益。

三、作用不同。集体合同的作用是调整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作用是建立个人劳动关系。

四、产生不同。集体合同产生于劳动关系运行中,而不是产生于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劳动合同是为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因此在劳动者就业时就产生了。

五、合同的生产方式不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企业经过充分协商,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才能形成。劳动合同由职工个人同企业协商一致后就形成了。

六、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还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的产生要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才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七、效力不同集体合同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即对企业和全体职工都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只对劳动者个人和企业具有约束力。

八、期限不同。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与劳动合同相比,集体合同的内容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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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3 21:39:00

员工擅自离职,用人单位扣押档案,违法

20072月,某公司员工宋先生因与领导关系未处理好,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未同意,宋先生继续在单位工作了两个月。5月初发工资的时候,单位领导为了给宋先生一点“警告”,扣发了宋先生两个月的工资。宋先生很生气,离开了公司。公司多次找宋先生协商,宋先生拒绝回公司上班。

429,宋先生曾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公司寄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没有协助办理手续,扣留了宋先生的档案。58,公司对已经离职的宋先生作出通报批评,要求其承担责任,但未送达宋先生,也未上报主管部门审批。6月,宋先生眼看不能办理档案,在无奈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并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诉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20072月,宋先生虽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仍然在公司付出正常劳动,公司应及时发放当时的劳动报酬,但公司至今未发放,故宋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宋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离开公司和放弃履行义务,宋先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在,宋先生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单位没有支付劳动报酬,单位违约在先,因此裁决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考虑到宋先生已经事先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所以对要求单位支付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公司在接到宋先生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应在双方工作交接完毕后,及时为宋先生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及档案转移手续,故宋先生要求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双方不同意调解,仲裁委裁决:1、公司支付宋先生两个月的工资265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62.5元;2、宋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3、公司为宋先生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及档案转移手续。

 

律师观点:本案中,对于宋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以接受,双方协商解除。公司也可以不同意解除,宋先生在公司不同意解除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公司不能扣发宋先生的工资,更不能在解除合同后,拒绝办理有关手续,扣留宋先生的档案。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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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3 01:03:33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移交职工档案的该怎么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者起诉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移交职工档案的案件。据了解,因为档案引发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很多人对这种情况造成经济损失后如何获取赔偿的问题不甚明了。

劳动者获赔失业救济金
在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周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迟迟不把他的档案转出,直到半年之后才将他的劳动档案转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法院经过调查,认定单位的行为已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定该工厂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2282元。
周某于1982年到该厂工作,后来因为工厂经营得不好,2000121,他同该厂签订了下岗职工再就业协议。20021130,再就业协议期满后,工厂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支付了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此后,他一直待业在家,生活上失去了经济来源。在他的多次要求下,200373,该厂才将他的劳动档案移交给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并给其发放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周某认为工厂迟迟不转移劳动档案,使自己失去了及时再就业的机会,要求工厂赔偿自己失业期间的经济损失6242元。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31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据此,法院判工厂负有赔偿责任。


劳动法专业律师崔清寒分析,实际上周某获得的赔偿是单位未给劳动者转档案期间的失业救济金。为何周某是按照失业救济金的标准获赔呢?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后,应在20天内把劳动者的档案转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并书面通知本人,而劳动者也要在档案转达后的30天内办理失业登记。失业救济金的发放需要领取者具备3个条件。第一,缴纳失业保险年限在1年以上;第二,造成失业原因非本人意愿,如辞职就不属于此范畴;第三,失业者要有求职意愿,要办理失业登记。因此,上述案件中周某的档案没有转移,不能办理失业登记,无法领取失业救济金,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单位赔偿。

其他情况经济补偿难以兑现

但是其他情况获得赔偿就不那么容易了。一位读者反映,原单位拖了3个月不给转档案造成了已经找好的单位无法接收,他想向原单位提出按照新单位月工资标准赔偿他3个月的经济损失。而另一位读者也是因原单位拖延转档案,造成了工龄不够,影响了评职称和分房子,他问这种损失是否也可以要求赔偿。
崔律师指出,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赔偿与否需要看是否造成了必然的直接损失。对上述两人的情况,由于很难断定是否是必然的造成损失,对这类带有一定不确定因素的损失,法律一般不予以支持赔偿。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因为流动人员数量大,劳资人事部门嫌办理转移档案麻烦,就积压员工档案拖延转移时间,往往会使企业和员工对簿公堂。因此,需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对于员工的档案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和人事管理规定处理,擅自扣留、破坏档案都是不正确的行为。


相关链接一:转移档案应遵守的规定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职工户口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用人单位扣押档案则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者应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被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的人员可以在职业介绍部门存档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


相关链接二:单位招工必须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办理职工档案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职工档案由用人单位保管,或由用人单位委托经劳动行政部门授权办理存档业务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保存档案。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照《北京市招聘职工暂行办法》规定,职工档案可不提到单位,但用人单位应将其档案委托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集体保存。个体、私营企业招聘的职工,由个体、私营企业主将职工档案在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集体存档。

 

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崔清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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